“套路贷”套路深 福州警方重拳出击

火星
2022-02-16 / 0 评论 / 175 阅读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5日讯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类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投融资担保公司,披着合法的外衣,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预设各种陷阱,实施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这种“套路贷”新型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社会一大“毒瘤”。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并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福州市公安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梳理本地“套路贷”警情和案件,全面排查实施“套路贷”恶势力团伙,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共摧毁“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组织8个,抓获126名嫌疑人。


分析案情


审讯嫌疑人

揭秘:“套路贷”都有哪些套路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利用被害人急于借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曝光:“套路贷”主要犯罪特点

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巨大。“套路贷”犯罪团伙成员均为3人以上,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包括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

恶势力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此敛财。

1、以形式合法的合同规避风险和法律责任。“套路贷”团伙成员诱导客户签订借条、收条(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填写)、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虚假的巨额租房押金收条(填写押金与借款等额,事实上并无缴纳任何押金)、承诺书(用于约定借款期限和滞纳金)、房屋腾退委托、代为开锁委托书等材料,在与受害人签订借条、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只签注借款人信息和出租人信息,且不将借贷协议交给借款人,便于该团伙为日后转贷、民事起诉或是讨债时非法侵入住宅披上合法外衣。


研究行动方案

2、金主隐藏身份实施诈骗。团伙成员实际出资人往往将钱款打入手下人员名下银行卡内,然后指使手下用该银行卡转账放款给受害人,受害人支付的“天退”则转入金主指定人员(母亲、父亲等亲人)的银行卡内,以此隐瞒自己身份,逃避法律制裁。

3、制造高额资金走账流水。金主通过手下银行卡放款给受害人制造银行流水后,立即要求受害人以现金等方式支付高额砍头息、平台费、看点费、手续费,使资金走账流水金额远大于受害人实际得到的金额,结合不断垒高债务的手法,待受害人无钱可还时,以银行流水和对应借条进行诉讼。

4、转单平账,垒高债务。在约定时间内受害人还不起本金或利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不断借款给受害人,或者指使其他手下借款给受害人,并将未还本金和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从而不断垒高债务。

5、高额违约金及肆意认定违约。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不能按时还款时,犯罪嫌疑人则肆意索要高额违约金。

6、软硬兼施讨债。对当事人进行殴打并非法控制,对当事人住宅泼油漆、涂鸦、牙签堵锁孔,对当事人家属电话威胁恐吓以及到单位拉横幅等软硬兼施的方式讨债。

提醒:遭遇“套路贷” 及时报警

广大金融消费者应合理消费、理性借贷,不要恶意拖欠贷款;确需借款的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警惕“空白合同”“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非法形式,明确“手续费”“违约金”等收费名目,合同签订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一致,保留好相关借款凭证和流水证明;如遭受不合理损害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金融活动,应当向有关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构报案。


搜查证物

福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24小时值守);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举报信箱:鼓楼区天泉路279号福州市公安局“扫黑办”。

福州警方还专门制定出台《福州市公安机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对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将实行重奖,最高可奖励20万元人民币。

■相关链接

国家多部委联手打击“套路贷”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

1、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2、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3、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要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福州市公安机关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等形式,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要特点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或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内容是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福州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我市各县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邮箱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向线索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不提倡跨区域举报)。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先受理,然后再按照管辖分工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核查。

第九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谁核查、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0-1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0-5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30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上述常见涉恶类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3000-10000元;抓获在逃一般成员和涉恶分子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全国“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按同类同档的上限金额奖励;省“扫黑办”、公安部“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奖励金额不低于上限的85%;市“扫黑办”、省公安厅“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员,奖励金额不低于上限的70%。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确有重大帮助的,可按奖励标准再次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邮寄举报信的以邮戳时间为准,通过网络邮箱举报的以发件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但是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低于本办法的奖励金额的,按本办法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实际已经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榕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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