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上门女婿拿刀怒砍前妻!最后竟服毒自杀

火星
2022-01-20 / 0 评论 / 111 阅读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莆田一上门女婿砍断前妻手指,服毒自杀未遂后又因非法持有枪支,近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出生,文盲,无业,出生地为福建省霞浦县,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霞浦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霞浦**街**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10日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后因其患病,于2012年3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于2013年3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br/>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婚生女朱某乙由被告人刘某某抚养,婚生子朱某丙由被害人朱某甲抚养。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被害人朱某甲位于莆田市秀屿区村的家中欲带走婚生女朱某乙遭拒,被告人刘某某持一把菜刀在被害人朱某甲经营的理发店里将被害人朱某甲的头部猛砍几刀,被害人朱某甲被砍时用手护头部时左手一手指被砍断,之后其大声呼叫并逃跑,被告人刘某某被朱某丁等人赶出理发店后,被告人刘某某从其口袋拿出一瓶“敌敌喂”喝下,随后被出警民警送往莆田市秀屿区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为有机磷中毒并迟发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周围神经变故致肢肌力2+级,属三级伤残。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7年至2018年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红包车从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马洋村往霞浦城区途中,拾获用纸箱包装的鸟铳一把,后带回其位于霞浦县街道号住处并放置其床底。2021年3月22日,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居住的卧室床底下查获该把鸟铳。经鉴定,上述枪支属于火铳类非制式枪支,其以火药为动力,枪管、传火孔贯通,能实现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1月27日在莆田市秀屿区医院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在福建省霞浦县街道号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依法传唤至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松港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民警抓获归案。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刘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丨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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