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取 58 同城房产数据,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3 人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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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 0 评论 / 390 阅读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被告单位:厦门房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系厦门房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系厦门房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主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系厦门房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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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麦公司)于2015年6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林某某,公司成立后研发“推房神器”等APP。

自2018年房麦公司,使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58同城网站房产数据。

在58同城增加反爬取策略后,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间,房麦公司使用破解验证码、绕开挑战登录等方式破解反爬取措施,非法获取房源数据,并将非法获取的房产数据存放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推房神器”APP调用,并向该APP用户收取会员费盈利。

自2019年10月至案发,房麦公司的上述行为给58同城造成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林某某作为房麦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管理公司工作,程某某作为房麦公司技术部技术总监,在林某某的指挥下具体安排非法获取房产数据的各项工作,林某某作为房麦公司技术部工程师,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购买破解验证码的程序,负责日常服务器上爬虫程序的维护。

在案其他涉案人员申某、林某、董某等人均为房麦公司技术部工程师,在程某某的指挥下,维护、使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某公司房产数据。

程某某、林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同时扣押被告单位服务器1台、电脑主机7台、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10部。

案发后房麦公司一方赔偿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某公司对被告单位房麦公司及所有涉案人员表示谅解。

法院裁定:


被告单位厦门房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国家规定,非法获取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林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某某、林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厦门房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某某、程某某、林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林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程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已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对被告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关于林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对林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厦门房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

二、林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程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林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扣押在案之手机十部、计算机主机七台、笔记本电脑二台、服务器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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